首页>读我网频道>经济 > 内容详情

乐刻健身被指后台“裸奔”

2025-12-05 07:11:48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近日,济南市民王女士(化名)向山东商报“天天3·15消费维权站”反映称,其“双十一”期间在乐刻健身办理年卡过程中,遇到门店工作人员疑似过度接触用户信息的情况。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为核实相关情况联系乐刻,截至发稿前未获回应。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赵方吉 李大芊

  用户称店长可随意检索消费记录

  王女士告诉记者,在乐刻健身“双十一”促销活动期间,有三位门店店长与其接洽。其中一位店长在年卡活动尾款支付首日,提出登录王女士账号“扫门禁”以将业绩计入其门店的要求,王女士并未同意。

  在此之后,王女士挑选了另一家距离住所更近的门店办理年卡。然而,此前那位店长随即与她取得联系,“他在微信上质问我为何选择其他门店,关键是他甚至连我在其他门店的约课行程都知道。”王女士向记者透露,当她询问该店长是如何得知其消费记录和约课行程时,该店长表示在后台进行检索即可查看。

  公开资料显示,乐刻健身运营主体杭州乐刻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乐刻”)2015年创立于杭州,是一家健身产业互联网平台。

  为核实情况并了解乐刻健身对用户个人信息访问权限的管理制度,记者向乐刻发送采访函,截至发稿前,未获得对方针对具体问题的正面回复。

  然而,王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今年4月,杭州一区级司法部门便曾通报过一起健身房员工出售会员信息牟利的案例,案例显示,杭州一知名连锁健身房员工通过后台权限查看会员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并将300余名会员的个人信息以每条5元的价格售予第三方机构,非法获利1.5万元。

  在黑猫投诉平台,以“健身房隐私泄露”为关键词的投诉屡见不鲜,多涉及教练或工作人员私下查看甚至泄露个人信息,并用于精准推销或骚扰,以及未经同意便直播宣传拍摄消费者等。

  律师:未经本人同意查询或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具有独立自主地选择向其提供相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的权利。因此,该店长的‘质问’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湖南科技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生导师朱红梅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

  朱红梅表示,同一系统内的门店会共享消费者的身份信息,用于身份验证、提供个性化服务或记录交易情况。不过,门店需保证信息收集的合法性、正当性与必要性,并明确告知消费者信息收集的目的、范围以及使用方式。

  “感觉钱花得不舒服,像‘裸奔’一样,真的有必要看我在其他门店的约课信息吗?”王女士表示,自己作为消费者虽理解需要提供个人信息以便商家优化服务,但若门店可以如此轻易地调取本该属于隐私的个人信息,消费者如何确保自己的个人信息不会被滥用。

  王女士的担忧道出了不少消费者的困惑,针对个人信息被擅自调取是否涉嫌侵权等问题,记者采访了上海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思程。

  “我觉得是构成侵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这种未经同意的查询行为,也侵犯了消费者的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益。”马思程表示,消费者应先留存与店长的沟通记录等证据,再和门店或品牌总部协商,要求停止侵权并给出合理解释,协商无果可向12315平台、网信部门投诉。

  加速扩张,国内门店已超2000家

  与内部信息管控或许存在的漏洞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乐刻近年来在门店扩张速度上高歌猛进。

  2023年,乐刻提出“五年万店”的目标,加速其门店的扩张速度。乐刻官方服务号“乐刻运动”此前发文称,今年10月,乐刻在全国15座城市新开39家门店,记者查阅以往推文,乐刻正以平均每月30—50家门店的速度扩张。

  门店布局上,乐刻已入驻北京、上海、济南、长沙等40多座城市,成为国内首个门店数量突破2000家的健身房品牌。

  今年4月,乐刻在其十周年发布会上,发布了多场景品牌矩阵,计划以用户基础较广的“国民健身房”乐刻健身为核心,同时延伸出多个子品牌,包括“FEELINGME乐刻私教馆”“FitTribe”“YOGAPOD小瑜荚”等,覆盖多元运动场景。

  乐刻在加速扩张门店规模、布局品牌矩阵的同时,也深陷投诉漩涡。截至发稿前,在黑猫投诉平台中,以商家“乐刻运动”为对象的投诉量累计达5883条,其中多指向扣费不合理、虚假宣传等问题。

  采访中,不少健身者表示,选择健身房时看重的不仅是便捷的设施与课程,更看重的是一个安心的环境。“教练随口说出我上个月的到店频率、常用哪些器械,感觉自己像在一个遍布监控的房间里锻炼。”健身爱好者贾先生告诉记者,自己因担心数据泄露放弃了一家性价比很高的健身房。

  业内人士表示,真正的现代化企业,“强大”的不只是门店数量,更是精细化治理和对用户核心权益的尊重。乐刻在追求商业版图的“广度”和“速度”时,更应注意用户信息安全这一“底线”。

读我网编辑:张艳红

主办单位:《山东商报》社       ICP:鲁ICP备07018076号
商报热线:0531-88197600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57号天鹅大厦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举报电话:12377 举报邮箱:jubao@12377.cn

主办单位《山东商报》社
商报热线:0531-88197600
ICP:鲁ICP备0701807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2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