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济南消息 近年来,因道路缺陷的原因发生了不少交通事故,如驾驶机动车莫名掉进一个大坑、驾驶途中撞上放置在道路上无安全警示的障碍物等情形。那么,因道路缺陷引发的交通事故,谁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呢?
济南平阴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吴鹏(受访者供图)
2021年9月,齐某驾驶轿车自东向西行驶至济南平阴县某路段时,途经无任何警示标志的凹陷路面,致使其所驾驶车辆左侧两个轮胎当场爆胎。事故发生后,齐某拨打了救援电话和“122”报警电话,并支付车辆维修费3万余元。后公安机关作出事故证明,认为在本次事故中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齐某认为,作为涉案路段管理者的某投资公司应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遂一纸诉状将某投资公司起诉至济南平阴县人民法院。某投资公司则辩称,公安机关对本案所涉事故已经出具事故证明,齐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故应依法驳回齐某的诉讼请求。
平阴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事故证明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证明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同时,交通事故责任也不等同于民法法律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证明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情,全面分析全部证据,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综上,对于被告某投资公司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相关规定,本案被告某投资公司作为案涉路段的管理者,其应该尽到安全防护、安全警示灯管理维护义务,但该路段由于维护致使路面出现明显凹陷,且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存在的安全隐患导致了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故被告某投资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对原告所受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原告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当途经该缺陷路段时未注意行车安全,谨慎注意义务,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存在相应过错。综上,法院酌定对于原告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原告齐某和被告某投资公司各承担50%的责任。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承办法官,平阴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吴鹏表示,本案涉及道路管理者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修正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关于道路管理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问题。该规定适用一般过错原则,在道路管理者能够举证证明已经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时可以免责。在此提醒:道路管理部门对辖区内道路负有法定管理养护职责,有义务保障道路符合安全通行标准,在相关危险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警示标牌,以保障车辆驾驶人员有足够的安全视距发现道路周边的异常情况,从而使道路状况符合安全通行要求。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董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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