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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犬送洗竟意外死亡,谁之过?

2025-11-25 09:51:19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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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报济南消息 相伴八年的爱犬,为何会在一次平常的宠物洗护后突然死亡?这背后,究竟隐藏着怎样的真相,又将宠物服务行业的安全问题推上了怎样的“风口浪尖”?

  2024年2月4日下午,王女士像往常一样,将自己的宠物狗送至李某经营的宠物店进行洗澡服务。双方约定,洗完澡后再支付服务费用。然而,当李某为宠物狗洗完澡后,宠物狗受到惊吓(应激反应),跑出店外,不幸遭遇车祸死亡。王女士认为,宠物店在服务过程中存在严重疏忽,导致宠物狗死亡,因此要求宠物店赔偿经济损失(包括宠物狗价值损失、尸体火化费等)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然而,宠物店负责人李某却辩称,自己在服务过程中并无过错,且不认可精神损害赔偿,除非宠物具有特殊人格特征意义,如导盲犬等。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与李某之间构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李某作为宠物服务工作者,在接收王女士的宠物狗后,负有看管照顾的义务。特别是作为专业为宠物狗提供洗澡服务的工作者,李某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防范措施,以确保宠物狗在服务过程中的安全。然而,李某在服务过程中未能尽到看管义务,导致宠物狗跑到店外被撞死亡,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王女士要求李某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且根据王女士提交的证据及其陈述,能够证明涉案宠物狗已陪伴王女士及其家人八年多,双方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宠物狗在王女士的情感生活中具有特殊意义。因此,李某的重大过失导致宠物狗死亡,给王女士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王女士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依照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王女士财产损失共计3797元;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王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驳回原告王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李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对于许多宠物主人而言,宠物早已超越了“物”的范畴,它们是融入家庭情感的一分子。八年间的朝夕相处,所积淀的情感分量,绝非简单的市场价格可以衡量。这份悲伤,法律应当看见,并给予抚慰。借此机会,向社会、特别是宠物服务行业的从业者们呼吁:“它经济”的蓬勃发展,源于社会情感的巨大需求。大家经营的,表面上是宠物的洗护、美容与寄养,实质上托付的,是一个家庭珍贵的情感寄托。这份信任,是行业立足的根本。一次服务的价格或有高低,但一份生命的重量无法估量。本案是一个沉痛的教训,警示所有从业者,必须将“安全”置于“盈利”与“美观”之前。建立健全严格的操作规程、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培训、升级店内的防护措施,乃至购买相应的宠物责任保险,这些不是额外的成本,而是专业服务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对客户、对生命,也是对自己事业的负责。也向广大宠物主人建议:在选择服务机构时,请将安全标准与环境评估作为首要考量。当意外发生时,请依法、理性维权,保留好相关证据,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读我网编辑:张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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