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山东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从会上获悉,新版条例于当日经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共八章六十四条,确保民营经济组织平等市场准入、公平参与竞争、合法权益保护等制度机制在我省落地见效。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张柯
全面步入法治化、制度化的新阶段
“有必要制定一部新的地方性法规,将法律中对民营经济平等对待、平等保护等要求落实下来,将我省在民营经济促进工作中的有效做法固化为法规制度。”发布会上,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刘振远说。
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积极推进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修法工作,决定采取制定新的民营经济促进条例,实施时同时废止原条例的立新废旧立法模式,加快立法进程,确保民营经济组织平等市场准入、公平参与竞争、合法权益保护等制度机制在我省落地见效。
刘振远表示,2021年7月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部分内容已不适应现阶段我省民营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和新需求。需要制定一部新的地方性法规,回应各方关切,提振发展信心,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营造有利于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
据悉,新版《条例》共设八章六十四条,包括总则、公平竞争、要素支持、权益保护、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全面步入法治化、制度化的新阶段。”省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滕双兴说道。
保障公平竞争和平等要素获取
发布会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徐金妹介绍了《条例》的主要内容。
在保障公平竞争和平等要素获取方面,《条例》坚决破除市场隐性壁垒,健全、完善民营经济组织市场准入领域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制度机制,严格落实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对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具体情形进行了禁止性规定。
设置专章对要素支持进行规定,针对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从拓宽融资渠道、助企增信、提升金融服务能力等方面加强制度供给,规定鼓励、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优化民营经济组织授信评价机制,合理设置不良贷款容忍度,加大首次贷款、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的支持力度,开展产业链供应链金融服务;对涉企资金直达快享、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自主评审和产教融合人才培养等制度进行了规定。
强权益、推发展、优服务
在加强合法权益保护方面,《条例》推进政府履约践诺,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和政务失信惩戒制度;围绕加强账款支付保障工作,强化预算管理,有针对性细化支付账款规定,设置账款拖欠协商调解处置程序。规范涉企检查,把我省建设“鲁执法”平台等改革成果上升为法规制度,完善分级分类监管、联合执法、审慎监管等制度,禁止乱收费、乱罚款、违规异地执法,依法防止和纠正趋利性执法。
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方面,《条例》鼓励民营经济组织高质量发展,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投资和创业,参与先进制造业强省建设;细化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重大项目建设的工作机制,推进基础设施竞争性领域向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开放。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在发展新质生产力中积极发挥作用,突出创新引领,从创新资源开放共享、应用场景开放、协同创新等角度,对民营经济组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数字化转型作出规定,列举了创新激励的具体情形。
在优化服务保障方面,《条例》细化服务保障措施,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建立健全政策跟踪评估制度;将企业诉求快速办理、惠企政策免申即享、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等经验做法予以固化;健全信用监管制度,对信用修复适用程序作出细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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