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济南消息 12月18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省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解读《山东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建立低空飞行管理服务平台,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动态监管与服务,实现从生产、销售、租赁到实名登记、投保的全链条监管。
“近年来,我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快速发展,广泛应用于多个领域,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升人民生活品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吹风会上,省公安厅副厅长徐磊介绍,面对这一新兴领域,在安全管理方面,还存在管理职责不够清晰、监管机制不够健全、执法依据不充分等问题,动态监管的难度较大,全国多地频繁发生“黑飞”“扰航”等案事件,对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带来较大风险。在行业服务方面,由于飞行活动审批不够规范、服务效能还不明显,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飞行需求不能及时得到满足,相关产业发展一定程度上也受到制约。
徐磊介绍,《办法》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既体现山东特色,又体现时代性、科学性、创新性。《办法》共分为6章、39条,结合我省实际,在抓好贯彻执行的基础上,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补充完善,与上位法有效衔接,对部门职责、空域管理、风险评估、联动处置等进行细化和明确。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了解到,《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并对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运行机制等作出规定。其中,《办法》第十条中明确,公安机关负责依法防范和处置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飞行活动;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低空基础设施建设、飞行服务保障、低空空域管理等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产品识别码设置和无线电频率使用,等等。
“在强化飞行安全监管方面,我省加强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及操控人员的管理,明确飞行活动的主体责任、资质申请、飞行报批、行为规范以及异常情况报告义务等,并规定了不明空情和违规飞行的处置程序及措施。”徐磊介绍,《办法》对照上位法规定,在第十五条中明确持证飞行备查、安全飞行准备、保持安全间隔等10项行为规范。在第十六条中明确违规飞行、违法拍摄、扰乱秩序、投放违法宣传品等9项禁止行为。“这些是飞行活动的‘红线’,希望相关单位和人员认真遵守,牢记于心。”
同时,聚焦加强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建立低空飞行管理服务平台,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动态监管与服务,实现从生产、销售、租赁到实名登记、投保的全链条监管;对空域划设、警示标志设置、限飞措施、反制设备的配备设置作出细化规定。针对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和租赁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规定了经营者应当履行的进货查验、核验登记、提供合法合规产品的义务,进一步强化源头管控,堵塞监管盲区。
此外,我省还对违反《办法》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规定对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并按照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措施。同时,还规定,对“在公共安全管理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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