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济南消息 日前,《山东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正式出台,依法高效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衔接上位法规定,进一步提升我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新规将于2月1日起施行。
在预防责任方面,县级以上政府将纠纷预防处置纳入社会矛盾调处和综治体系,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卫健部门建立医疗质量安全评估、激励、约谈机制,监督诊疗规范落实;医疗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制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与纠纷预案,定期分析整改。同时,明确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组建医疗纠纷咨询专家库。专家库可以包含医学、法学、法医学、心理学、伦理学等领域的专家。聘请专家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办法》细化了全流程要求,规定医疗机构需及时听取患方诉求、告知处理途径,对可核查问题立行立改,严防医疗质量安全纠纷损害扩大;明确病历、现场实物及监控等关键证据管理规则,厘清病历封存启封、尸体处置要求。划定医疗秩序红线,明令禁止9类违法行为,明确医务人员紧急避险权利,要求医疗机构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在采取措施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应设置统一的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落实首诉负责制,并在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途径、处理程序等;建立健全安全防范管理制度,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在医疗机构入口处、重点区域入口处进行安全检查,严防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或者其他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
在诊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保护患者个人信息和隐私,禁止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等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向患者如实告知病情、医疗措施、医疗费用等,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违法违规使用诊疗技术、药物或者医疗器械;隐瞒、误导或者夸大病情;隐匿、伪造、篡改、擅自销毁病历资料;收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财物等。
《办法》明确,全社会应当自觉维护医疗秩序,尊重医务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名誉权;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威胁、要挟医疗机构,实施敲诈勒索;盗窃、抢夺、故意损毁、隐匿医疗机构的公私财物以及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聚众闹事、围堵医疗机构,强占或者冲击医疗机构办公、诊疗场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拉横幅、张贴标语或者大字报,以及散发传单、制造噪音、泼洒污秽物等;侵扰医务人员的私人生活安宁或者威胁、恐吓、殴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等行为。
《办法》明确了自愿协商、人民调解等五大纠纷解决途径,鼓励优先选择人民调解。规范各类化解程序,明确协商场所、参与人数及协议要求,划定调解受理主体与相关情形,调解协议可申请司法确认,协商调解不成可起诉。咨询专家应当根据回避原则,由医患双方从医疗纠纷咨询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就咨询事项提出意见,咨询意见书可以作为调解医疗纠纷的参考依据。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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