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济南消息 7月28日,《山东省反食品浪费规定》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明确,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额。设置最低消费额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规定》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反食品浪费检查,将每年世界粮食日所在周定为全省反食品浪费宣传周。
聚焦浪费现象较为突出的领域,《规定》明确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节约食物、杜绝浪费的标识,提醒消费者适量点餐;为消费者按需提供半份菜、小份菜等不同规格的选择;为消费者提供环保卫生的打包服务。餐饮外卖平台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规定》提出,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通过充实菜单信息,明示菜品主辅配料、口味、分量、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对参与“光盘行动”的消费者,可以通过返现、打折、积分、停车优惠等多种方式给予奖励。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误导、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误导、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额。设置最低消费额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刘建宇
主办单位:《山东商报》社
ICP:鲁ICP备07018076号
商报热线:0531-88197600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57号天鹅大厦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举报电话:12377 举报邮箱:jubao@12377.cn